Fly High Yoga《購買課程服務契約》
Fly High Yoga 購買課程服務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 Fly High Yoga 所有之移動裝置平台(以下合稱本平台),使用 Fly High Yoga 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或線下實體課程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爰此,會員享有七天期限審閱本協議書內容之權利,於本平台購買本服務即視為會員已詳閱本契約內容並接受其所有條款之約束,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以本契約約定之。
- Fly High Yoga 權益與會員義務(1)會員身份及課程內容僅限會員本人使用,不得冒用,變造,頂替讓他人使用,若被 Fly High Yoga 查獲,Fly High Yoga 得終止會員會籍並且會員需繳清未繳清之費用,若有預繳者,Fly High Yoga 得不退還會員預繳之款項。(2)Fly High Yoga 有權對會員拍攝大頭照作為身份識別使用。(3)若會員未滿二十歲,需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及簽名。(4)會員參加本協議書暨所附附件課程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契約期限內完成課程;未於契約期限內完成課程,雙方同意視為會員已使用該堂課。(5)當會員有下列情事者,Fly High Yoga 得終止契約,並依第五條規定辦理會費結算,若 Fly High Yoga 因此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之。A.不遵守 Fly High Yoga 之管理規定或不接受督導,經糾正後仍不改善。B.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會館設備損壞。C.入會申請書或個人健康紀錄所載不實。D.會員如有違反入會協議或會員禮儀與規範,經 Fly High Yoga 通知改正後仍未改善者,Fly High Yoga 得逕行以書面通知會員終止契約。
- 會籍規範(1)雙方於本契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時,依第五條未完成服務比率並扣除相關優惠折扣後為應退還餘額計算之依據。
特別注意:未滿 30 日者以一月計,並且以原價作為扣除依據而非以繳納優惠會籍費用除以月份為退還餘額計算之依據。 - 課程異動與通知(1)Fly High Yoga 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應於原定開始服務時間 1 小時之前以會員所留通訊方式(包含 line)通知。(2)未滿三人報名的課程將不開立,前一天晚上十點後將確立隔天開立及不開立課程。(3)Fly High Yoga 保有最終開立課程與否及調整課程內容及時段及教練之權力。
- 課程預約及違規(1)會員參加空中反重力體適能及大地瑜珈課程需以預約方式為之。(2)會員如無法參加預約之課程時,應於開課前一天晚上十點前,自行登入網頁取消所預約課程;在開課前一天晚上十點後至當天開課前,取消預約將會被記違規點數一點。(3)預約課程後,若於開課前一小時內取消預約或開課後未到課,會籍會員會記違規點數二點。堂數會員未予請假者,則雙方同意視為會員已使用該堂課。(4)當會員違規點數達至五點,該帳號將會被鎖定,無法使用網頁預約功能,會員必須親臨櫃枱繳納違規開卡費新台幣五百元整,Fly High Yoga 收取違規開卡費五百元後該帳號鎖定狀態解除。若會員帳號被鎖定情況下,無法使用網頁預約功能。鎖定期間會籍費用不得請求退還或會籍順延。(5)若會員出示當日本人經醫療院所用印之就診紀錄,則不予計點。
- 終止契約之退費計算基準※入會費及手續費不予退費,以下終止合約退費計算基準不包含入會及手續費用(1)會員於開卡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雙方約定會員應給付 Fly High Yoga 懲罰性違約金〔「應繳課程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亦即 Fly High Yoga 退費金額為應繳課程總金額扣除:〔1〕懲罰性違約金 10%,〔2〕信用卡公司之手續費。如已收取之金額少於懲罰性違約金,會員亦應給付 Fly High Yoga 剩餘不足部分。
舉例:A會員 109 年 7 月 1 日成立契約〔應繳課程總金額為 5 萬元,首刷 1 萬 7 千,月刷 3 千十一個月〕,當時未擇定開卡日,109 年 8 月 31 日向 Fly High Yoga 提出退費申請,Fly High Yoga 退費金額為 1 萬 5 千元-信用卡手續費〔計算式:2 萬已收取之金額-5 千元懲罰性違約金-信用卡手續費〕。(2)會員於開卡日起未逾有限期限(或會籍期間,不含贈送期限)或使用堂數(不含贈送)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依使用比例較高數額之方案辦理,雙方依照下列約定計算退費金額〔如已收取之金額少於懲罰性違約金,會員亦應給付 Fly High Yoga 剩餘不足部分〕:A.雙方約定會員應給付 Fly High Yoga 懲罰性違約金〔「應繳課程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B.① .扣除已使用之堂數之原價,此「已使用之堂數」包括贈送部分。
② .依照會籍期間與使用期限之比例計算。擇高計算。(3)扣除因此衍生之信用卡公司之手續費。舉例:A會員 109 年 7 月 1 日成立契約〔應繳課程總金額為 5 萬元,首刷 1 萬 7 千,月刷 3 千十一個月〕,會籍期間 109 年 7 月 1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贈送一個月使用期限,其中已使用〔包括贈送堂數〕大地 5 堂、空中反重力體適能 5 堂,109 年 10 月 31 日向 Fly High Yoga 提出退費申請:①Fly High Yoga 退費金額為 9 千元-信用卡手續費〔計算式:2 萬 6 千元已收取之金額-1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5 萬元 x 20%)-2 千 5 百元大地瑜伽原價-4 千 5 百元空中反重力體適能原價-信用卡手續費〕②Fly High Yoga 已收取之費用全數不予退還〔2 萬 6 千〕,A會員需給付 Fly High Yoga 6 百 6 拾 7 元+信用卡手續費〔計算式:2 萬 6 千元已收取之金額-1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5 萬元 x 20%)-1 萬 6 千 6 百 6 拾 7 元已使用期限(5 萬元/12 個月 x 4 個月)-信用卡手續費〕,已使用 4 月(不足 1 個月以 1 個月計)。舉例結論: 依計算式② 計算。(3)會員於開卡日起未逾有限期限(或會籍期間,不含贈送期限)或使用堂數(不含贈送)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依使用比例較高數額之方案辦理,雙方依照下列約定計算退費金額〔如已收取之金額少於懲罰性違約金,會員亦應給付 Fly High Yoga 剩餘不足部分〕:A.雙方約定會員應給付 Fly High Yoga 懲罰性違約金〔「應繳課程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B.扣除已使用之堂數之原價,此「已使用之堂數」包括贈送部分。② .依照會籍期間與使用期限之比例計算。擇高計算。(3)扣除因此衍生之信用卡公司之手續費。舉例:A會員 109 年 7 月 1 日成立契約〔應繳課程總金額為 5 萬元,首刷 1 萬 7 千,月刷 3 千十一個月〕,會籍期間 109 年 7 月 1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其中已使用〔包括贈送堂數〕大地瑜伽 5 堂、空中反重力體適能 5 堂,109 年 12 月 30 日向 Fly High Yoga 提出退費申請:①Fly High Yoga 退費金額為 1 萬元-信用卡手續費〔計算式:3 萬 2 千元已收取之金額-1 萬 5 千元懲罰性違約金-2 千 5 百元大地瑜伽原價-4 千 5 百元空中反重力體適能原價-信用卡手續費〕。②Fly High Yoga 已收取之費用全數不予退還〔3 萬 2 千〕,A會員需給付 Fly High Yoga 8 千元+信用卡手續費〔計算式:3 萬 2 千元已收取之金額-1 萬元 5 千元懲罰性違約金(5 萬元 x 30%)-2 萬 5 千元已使用期限(5 萬元/12 個月 x 6 個月)-信用卡手續費〕,已使用 6 個月(不足 1 個月以 1 個月計)。舉例結論: 依計算式② 計算。(4)會員於開卡日起逾有限期限(或會籍期間,不含贈送期限)或使用堂數(不含贈送)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恕不受理,Fly High Yoga 已收取之費用全數不予退還。如「應繳課程總金額」多於已收取之費用,會員亦應給付 Fly High Yoga 剩餘不足部分。
舉例:A會員 109 年 7 月 1 日成立契約〔應繳課程總金額為 5 萬元,首刷 1 萬 7 千,月刷 3 千十一個月〕,會籍期間 109 年 7 月 1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其中不論是否有使用堂數〔包括贈送堂數〕,110 年 2 月 28 日向 Fly High Yoga 提出退費申請,Fly High Yoga 已收取之費用全數不予退還〔3 萬 2 千〕,A會員仍需給付 Fly High Yoga 餘款 1 萬 8 千元。(5)如會員依照合約第六條請假,嗣又依合約第五條主張終止合約之情形:A.會員請假之會籍〔期限〕,以會員已使用之有限期限(或會籍期間,不含贈送期限)或使用堂數(不含贈送)作為請假之基礎,逾有限期限或使用堂數部分,視為已使用之有限期限或使用堂數。B.會員 109 年 7 月 1 日成立契約,會籍期間 109 年 7 月 1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贈送一個月使用期限,其中已使用〔包括贈送堂數〕大地 5 堂、空中反重力體適能 5 堂,109 年 10 月 31 日以病假為由請假三個月,嗣又於 110 年 2 月 1 日向 Fly High Yoga 提出退費申請。於此情形,因會員已使用四個月〔109 年 7 月 1 日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依照合約第六條約定,會員僅能請假二個月〔請假期限為會籍及期限的一半,四個月×1/2〕,此時會員於計算合約第五條(終止合約之退費計算基準)時,會員已使用期限為五個月〔四個月+因請假而逾期有限期限之一個月〕,其餘部分,再依照前述之不同情形適用、計算合約第五條(終止合約之退費計算基準)。會員皆清楚知悉、明瞭前開兩造約定之終止契約之退費基準,因簽立契約後,Fly High Yoga 即會依照本契約安排課程及師資,會員清楚理解提前終止契約將會造成 Fly High Yoga 損害與損失,如兩造爭議需經消保官調處或司法爭訟,會員同意不以違約金過高或該條款無效為主張。 - 會員權暫定,請假或課程轉讓、課程更換(1)請假在一般事由請假,僅限於會籍及堂數會員, 並僅限於下列事項:出國旅遊,病假,婚假或喪假(出國旅遊需檢附機票 7 天以上,病假需檢附診斷不適合運動之證明書,婚假需為男女雙方本人並檢附喜帖,喪假需為直系血親或一等親並檢附訃聞)。
前項情形,會員應於事由前檢附各款事由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進行申請,恕不接受事後提出要求回朔請假。
第一項情形,單次請假最低不得小於 30 天,之後並以 30 的倍數作為請假依據。所延長會籍〔期限〕總和不得超過原本會籍〔期限〕之一半,最高不得超過兩年。
如會員係受讓會籍及堂數之情形,前項延長會籍〔期限〕之總和,需與前手請假之期限合併計算。(2)專班會員,因在每週固定時間內完成課程,若遇請假需求,則該請假堂數可以一般大眾課程做為補課。前開情形,需事先向 Fly High Yoga 提出申請並由 Fly High Yoga 安排補課時間及內容,但有限期限不得延長,需按原議定期限內完成補課事宜。且每月請假不得超過一次。(3)特殊請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會員得事先以書面向 Fly High Yoga 辦理暫停會員權之行使,於停權期間,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A.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 6 個月嬰兒之需要者。其會員權益有效期間之順延應經 Fly High Yoga 審酌情況定之。B.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其會員權益有效期間之順延應經 Fly High Yoga 審酌情況定之。C.因工作調動至外地(台中以外之區域)或國外。其會員權益有效期間之順延應經 Fly High Yoga 審酌情況定之。D.因重大傷害或重大疾病等健康問題,致不可回復損傷者。其會員權益有效期間之順延應經 Fly High Yoga 審酌情況定之。前項情形,會員應於事由前檢附各款事由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如會員嗣後提出,Fly High Yoga 有權利不同意。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延長會員權益有效期間,仍應於期間內完成剩餘課程,未於期間內完成,雙方同意視為會員已使用該剩餘課程,不得要求「第五條退費」、「再次轉讓」以及「變更方案」。(4)會員將課程轉讓,須經正式書面申請通知 Fly High Yoga,並取得 Fly High Yoga 書面同意後,得讓與第三人,由第三人繼受會員現存之權利義務,且讓與時,Fly High Yoga 收取轉讓行政程序費用新台幣 1,000 元整。會籍如需轉讓,「我的受讓者」須在受讓會籍之前六個月內為非 Fly High Yoga 會員。 會籍或課程經轉讓後,「我的受讓者」無「第五條退費」、「再次轉讓」以及「變更方案」之權利。 - 健康告知義務(1)會員倘有特殊生理狀況、病史(諸如:高血壓、心臟病、氣喘或因重大疾病而開刀)或其它可能發生身體重大不適症狀,應事先告知 Fly High Yoga。倘因會員隱匿、漏未告知,致會員於使用課程過程中發生損害,會員願自負一切責任,不得事後向 Fly High Yoga 究責。
- 管理規範訂頒及修正(1)Fly High Yoga 為便利會員充分有效使用 Fly High Yoga 運動器材設備及公共設施,得為各種管理規範之訂頒及其修正。所有會員圴應遵守“會員確認書”、“會員禮儀與規範”、 Fly High Yoga 公告事項視為本契約的附件,為本契約內容的一部分。Fly High Yoga 有隨時調整與修改的權利。(2)辦公區、教師休息室及其他未開放之區域,會員不得任意進入,若違反將負損害賠償責任。(3)會館教室設施及器具需在老師指導下使用,不得擅自使用。若因為違反會館規定,導致個人受傷,會員應自負一切責任,不得向 Fly High Yoga 究責。(4)Fly High Yoga 於會館所拾獲物品,經公告及公開招領仍無人認領,二週後將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置。(5)Fly High Yoga 提供上鎖置物櫃供會員放置物品,但 Fly High Yoga 不負保管之責任,並僅供會員當日使用且需於當日營業時間內將個人物品帶回,如營業時間結束仍未攜回物件,則視為遺失物品公開招領之。(6)會員不得於會館內賭博、喝酒、抽煙、吃檳榔、吸毒,或其他違反善良風俗或法律的不良行為。(7)因天災、地變或其他自然傷害,亦或政府法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Fly High Yoga 的事由,導致無法營業,Fly High Yoga 得暫停營業或縮短營業時間。(8)Fly High Yoga 因應維修需要或有暫停營運之需求,應按日展延會員之期限或其他相關配套措施,但二日內之例行維修不在此限。(9)遇國定假日,Fly High Yoga 得暫停營業或縮短營業時間。
- 損害賠償責任(1)會員已充分了解從事相關運動所承受之相關風險及潛在受傷之可能性,如扭傷、骨折、身體不適等,會員並應在上課過程全程依照教練指示操作。會員不得向 Fly High Yoga 或其教練, 亦或相關經理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責任及訴訟。(2)因會員或會員同行親友不當使用運動器材設備或未依課程指示或在非上課時間在教練指導下進行操作相關器材而導致 Fly High Yoga 設備損害或其教練受有損害者,會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係會員同行親友所造成損害,會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3)會員若為未滿二十歲者,會員法定代理人應善盡保護及督導之責,若會員無法依教練指導或未依課程指示而有損害者, 會員及其法定代理人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歸責於 Fly High Yoga, 並不得提出相關損害賠償要求及訴訟。
- 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1)使用您的會員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平台之行為,推定為您的行為。(2)若您發現您的會員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者,應立即通知我們。經您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者, 我們將立即暫停該會員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您更換會員帳號或個人密碼。
- 暫停服務之處理(1)Fly High Yoga 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2)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 7 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您。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 Fly High Yoga 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合意管轄(1)因本契約涉訟者,Fly High Yoga 與會員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資料授權(1)Fly High Yoga 得為業務推廣,執行或管理之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本契約之資料,並將之提供 Fly High Yoga 委託處理之單位使用。
- 未盡事宜之處理(1)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